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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根据教育部与国家相关六部委的联合文件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》教职成[2004]11号,同时根据2005年10月国务院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35号文),要求学生毕业前应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基础上取得相关部委的培训“证书”或“国家职业资格”证书。